July 05, 2005

神的主權(四):救贖的主


第三方面,我們來看神作為救贖的主。

1. 救贖主的主權
保羅在腓立比書2:6~11說:耶穌「虛己,取了奴僕的形像、成為人的樣式,既有人的樣氶,就自己卑微,全心順服,以至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所以,神將祂升為至高,又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,叫一切在天上的、地上的,和地底下的,無不屈膝,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,使榮耀歸與父神。」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,成為救贖的主,擁有救贖主的權柄。

上帝作為救贖主,祂的主權在馬太福音完結的時候亦清楚彰顯出來。馬太福音28:16~20,主耶穌宣告一切的權柄已經交了給祂之後,耶穌對一群仍然心存疑惑的門徒行使祂的主權,祂差派他們出去,繼續未完成的工作,並且應許與他們同在。福音是上帝的工作,祂也負責使福音得以成就。

上帝作為救贖的主,透過拯救的行動與祂所揀選的子民建立約的關係。在舊約裏面,可以從出埃反事件中看見,「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,你們都看見了,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,帶來歸我。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,遵守我的約,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,因為全地都是我的。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,為聖潔的國民」(出19:4~6)。在新約裏面,神也透過救恩的行動揀選子民、與他們建立約的關係,「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、是有君尊的祭司、是聖潔的國度、是屬神的子民,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。你們從前算不得子民,現在卻作了神的子民,從前未曾蒙憐恤,現在卻蒙了憐恤」(彼前2:9~10)。祂憑自己的主權設定了成為神子民的標準:凡信祂、到祂這裏來的,都得著神兒女的名份(約6:35~40)。

在舊約的立約關係中,神有權要求祂的子民遵守約的候款:「因祂愛你的列祖,所以揀選他們的後裔,用大能親自領你出了埃及...我今日將祂的律例誡命曉諭你,你要遵守」(申4:37~40);摩西在申命記結束時,更以生、死、禍、福來作比較,呼籲以色列人要遵行神的道、要揀選生命:「我今日將生與福、死與禍,陳明在你面。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神,遵行祂的道...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,所以你要揀選生命...愛耶和華你的神,聽從祂的話,專靠祂,因為祂是你的生命」(申30:15~20)。同樣地,新約裏面神對祂的子民也有要求:「若有人要跟從我,就當捨己,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。因為,凡要救自己生命的,必喪掉生命;凡為我喪掉生命的,必得著生命」(太16:24~25);假如有人想要得著福音的好處,他首先要將生命主權交給上帝。

在路加福音9:57~62,耶穌表達得更清楚:「他們走路的時候,有一人對耶穌說:你無論往那裏去,我要跟從你。耶穌說:狐狸有洞、天空的飛鳥有窩,只是人子沒有枕頭的地方。又對一個:跟從我來!那人說:主,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親。耶穌說: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,你只管去傳揚神國的道。又有一人說:主,我要跟從你,但容我先去辭別我家裏的人。耶穌說:手扶著犁向後看的,不配進神的國。」主耶穌叫那些想要跟從耶穌的人想清楚;因為上帝作為救贖主,祂的主權包括跟隨祂、與祂立約的人的生命。

2. 回應救贖主的主權
上帝作為救贖的主,祂的主權在於祂差派門徒出去,繼續完成福音的工作;祂的主權也在於祂設定條款,選擇進入救恩、成為神子民的人都要遵守。但這些都是不容易做得到的。我們看見舊約以色列人不斷背叛與神所立的約、備受神的責罰。同樣我們也看見偉大如使徒保羅,他也在兩個律之間掙扎,發出哀歎:「我也知道在我裏頭,就是我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。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...我覺得有個律,就是我願為善的時候,便有惡與我同在...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罪。我真是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(羅7:18~25)

按照我們被罪污染的生命,我們是傾向一些合乎我們罪性的選擇;就是保羅所說的肢體中的律。一些事情我們明知道不合神的心意,卻是我們覺得舒服的。我們若要向這位救贖主降服,就要選擇違背自己屬於罪的那些本性。那不是容易做得到的,但保羅說:「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」(羅7:26)。

要回應救贖主的主權,我們也要放棄行使自己的自由。耶穌說:「若有人要跟從我,就當捨己,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」。捨己的意思就是將自己的自由捨棄,背起十字架不自由地跟隨耶穌。意味著我們要迎接一個不是我們自己選擇的未來。救贖的主憑著祂的主權可以差派我們去經歷苦難、羞辱、甚至死亡;當然祂也可能叫我們的道路平坦、充滿鳥語花香。

放棄行使自己的自由,也表示我們將上帝放在自己與世界之間,透過耶穌來接觸世界。保羅說:「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,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?」(羅6:3)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,和祂一同埋葬,乃是叫我們向世界死、只向神活,以致我們單單只屬於基督,透過基督來接觸世界。正如保羅所說:「就我而論,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;就世界而論,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。」(加6:14)保羅與我們一樣,只是平常人,他能夠做得到,讓我們也以此為目標。

事實上,我們的自由並不屬於我們的。我們早已經因為罪的緣故成為罪的奴,但「基督釋放了我們,叫我們得以自由」(加5:1),耶穌成就的救恩仗我們不再繼續被罪轄制。而我們重新得著的自由卻是有規限的:「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,總要用愛心互相服。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你們要謹慎,若相咬相吞,只要彼此消滅了」(加5:13~15)。

這樣的選擇同樣是違反我們意願的,是我們被罪所污染的本性難以做得到的,唯有我們願意回應救贖的主、放棄行使自己的自由才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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